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总工会,各产业、直属单位工会,市总各有关部门:
现将《合肥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合肥市总工会
2016年10月11日
合肥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(以下简称补助资金)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、安徽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和《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:合肥市财政和合肥市总工会按年度纳入预算,用于帮助解决市以上劳模生活困难和慰问劳模的专项资金。
国家和省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,按照《安徽省全国劳模、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:本市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(以下简称全国劳模);安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省劳模待遇的人员(以下简称省部级劳模);合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(以下简称市劳模)。
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类别:困难劳模生活补助、困难劳模大病救助、困难劳模春节慰问、困难劳模购物补贴、劳模特殊慰问、劳模遗属慰问、劳模健康体检等。
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、专款专用的原则,实行逐级申报、分级负责、规范化发放。
第二章 补助对象、条件
第六条 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退休、失业劳模,享受困难劳模生活补助、困难劳模大病救助、困难劳模春节慰问、困难劳模购物补贴。
第七条 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害的在职劳模,享受劳模特殊慰问。
第八条 劳模去世,给予遗属一次性慰问。
第九条 离退休劳模享受市总工会组织的两年一次健康体检。
第三章 补助标准
第十条 困难劳模生活补助金:
现行标准每人每月200元。标准与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生活补助金同步提高。
第十一条 困难劳模大病救助金:
年度内,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—5000元,按50%给予救助;个人自付医药费5001—10000元,按60%给予救助;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,按70%给予救助,最高救助为30000元。困难劳模配偶按劳模救助比例的50%救助。
第十二条 困难劳模春节慰问金:
按照市困难职工春节慰问金的150%标准执行。
第十三条 劳模特殊慰问金:
年度内,全国劳模慰问金6000元,省部级劳模慰问金4000元,市劳模慰问金3000元。
第十四条 劳模遗属慰问金:
劳模去世,给予遗属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。
第十五条 困难劳模购物补贴:
年度内,劳模在合家福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,每人可享受2000元以内商品价格的50%优惠。
第十六条 劳模健康体检补助:
按照市委保健委员会干部健康体检的项目和标准,每两年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。
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、使用
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:
(一)困难劳模生活补助金、困难劳模大病救助金、困难劳模春节慰问金、困难劳模购物补贴申请程序为:
1.按照劳模服务管理范围,劳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、乡镇工会或单位工会提出申请,提供劳模荣誉证书、身份证、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;街道、乡镇工会或单位工会初审,县(市)区、开发区总工会、产业工会审核,市总工会审定。
市总工会建立困难劳模档案,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困难劳模摸底工作。
2.申请困难劳模大病救助金的,需携带身份证、医保定点医院出院小结和住院发票复印件,到市职工服务(帮扶)中心办理救助手续。
(二)劳模特殊慰问金申请程序为:
劳模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,提供本人病历、医疗费用单据或突发事件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,所在县(市)区、开发区总工会、产业工会审核后,报市总工会审定。
(三)劳模遗属慰问金申请程序为:
劳模遗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、乡镇工会或单位工会提出申请,提供劳模荣誉证书、死亡证明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,所在县(市)区、开发区总工会、产业工会审核后,报市总工会审定。
(四)劳模健康体检申请程序为:
按照劳模服务管理范围,街道、乡镇工会或单位工会统计体检人数,县(市)区、开发区总工会、产业工会审核后,报市总工会审定。
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、使用程序为:
(一)困难劳模生活补助金、困难劳模大病救助金、困难劳模春节慰问金、劳模特殊慰问金、劳模遗属慰问金,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,汇入劳模个人账户。生活补助金、春节慰问金每年元旦、春节期间核发一次;大病救助金、特殊慰问金、劳模遗属慰问金审定后及时发放。
(二)困难劳模购物补贴、劳模健康体检资金,经实际结算后,由市总工会财务部拨付给承接服务的相关单位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的劳模管理、财务、经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,各负其责。劳模管理部门负责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核定、分配、发放、拨付、资料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;财务部门负责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、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等工作;经费审查部门对上述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。
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监督机制。市总工会不定期组织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或抽查,采取实地走访、电话询问、抽取一定比例的发放对象进行核查的方式;同时对资料台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以及帮扶救助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评估。
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严禁截留、挪用、冒领补助资金,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、擅自提高补助标准。对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、渎职、弄虚作假、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,上级工会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、通报批评、收回补助、停止各项补助等处罚;情节严重的,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